台灣街頭「藝/異」象
台灣街頭「藝/異」象
「街頭藝人」(busker/street performer/street artist)最初是指在街頭吟遊演奏的藝術展演者,他們隨處遊走,有感而發就在街頭表演起來,活化了公共空間,也娛樂了公眾。路過的民眾可能會因精湛的表演駐足欣賞,當表演結束時,為了表示得到了藝文的洗滌,會給予「小費」鼓勵並感謝街頭藝人。
街頭藝人本質是具有機動性的,應該要是可以隨時移動,隨處都可以自發的表演,這樣才有「街頭藝術」的實質內涵。可是,台灣所謂的「街頭藝人」,卻有許多都是在街上搭設帳蓬擺設手工藝品。也許這是一種街頭藝術的新詮釋吧。固然,手工藝也是可貴的藝術,但是,手工藝街頭藝人的存在卻扭曲了街頭藝人的定義。手工藝品不像一首歌曲、一齣表演,可讓觀眾隨喜打賞。手工藝品有一定的物質成本,所以必須要有定價,如此便成為以物品換取金錢的商業交易。手工藝術家根本無法像表演藝術家一樣讓觀眾自由打賞。一旦出現了實質物品,就一定會有對價關係。試想,如果一個街頭藝人花了100元的成本作了一個手工娃娃,但你覺得娃娃只值20元,想用20元的「打賞費」帶走娃娃,街頭藝人會默默接受嗎?這樣的「街頭藝術」實在是台灣獨有的。在美國、英國、澳洲、紐西蘭等城市,不會看到這樣的人自詡為街頭藝人,因為手工藝根本不符合街頭藝術的原意—機動、隨機、隨性。在國外,這種對價行為絕對會被視為商業交易,那就理所當然是「攤販」,而不是「街頭藝人」了。
在歐美,街頭藝人是隨時隨地在公共空間表演的人,這樣的行為並未干涉其他人的自由,因此受到法律保障,原則上公權力不應介入。然很多街頭藝人因技藝出色,吸引大批群眾圍觀,便可能影響了行人動線或公共空間的既定功能(例如渡船頭、博物館入口等),或是街頭藝人可能使用危險物品(例如刀槍、明火等),或可能音量太大干擾住戶,此時,公權力必須介入,場地管理單位會制定相關的規範,例如劃定展演位置避免影響動線或出入口,或限制危險物品的使用,以及不得使用擴音器等規定。
在自由民主的國家,公權力對人民的干涉是越少越好,公權力的不得不介入,是為了維持公益並保護人民權利,因此除非必要,公權力不應貿然干涉人民權利。可是,在台灣,能不能當街頭藝人,卻受到公權力的干涉。
十幾年前,台灣的街頭藝人是「真正的街頭藝人」,他們帶著一把吉他、一只薩克斯風,便能隨處演奏,娛樂各個角落的觀眾。除非真的阻礙交通動線,或音量擾民,或警察為了衝業績,才會被以「非法攤販」之名驅逐。這「攤販」一詞,許多街頭藝人視之為對藝術表演者的污名化,痛恨至極,因為他們自認為藝術家,不是攤販。警察以攤販之名行驅逐之實,究竟有沒有道理?如果警察驅趕的是「真正」的街頭藝人,那麼警察沒有道理,因為真正的街頭藝人不是攤販。但是,如前所述,在台灣有一個特別的「攤販藝人」現象,他們與民眾之間確實存有商品交易關係,因此警察若真要以非法攤販之名驅逐之,實在也不是沒道理。「攤販」的污名化實在不是警察硬給街頭藝人強加的莫須有罪名,而實在是一攤又一攤的手工藝品販賣者假街頭藝術之名行商業交易之實,混淆了街頭藝術的本質,讓其他真正從事街頭表演、接受打賞而非商業買賣的街頭藝人也被胡亂扣上了帽子。
原本台灣的街頭藝人可以自由在街頭出入,但隨著越來越多人搶當街頭藝人,競爭激烈下,街頭藝人競相把擴音器越開越大聲,導致附近居民向管理單位抗議,說這些街頭藝人干擾住戶安寧,唱的又不好聽,他們覺得這是政府的錯,要求政府控管街頭藝人的素質。有鑑於住戶的怒吼,場管單位決定開始將街頭藝人視為「不合法」,聲明若想在公共空間表演,就要繳納場租保證金,而且如果沒有依規定申請,場管單位就以「非法攤販」為由驅趕。這樣的決定等於斷了街頭藝人生路,因為上萬元的保證金非常昂貴,負擔不起,於是他們向文化局抗議,同時也向議員反映:請文化局辦理認證,將街頭藝人納為「合法」(殊不知本來就是合法的,因為政府視其為攤販是錯誤的觀念)。
在「台灣街頭藝人之父」阿威先生義正嚴詞的呼籲及議員的強大壓力下,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根本還沒摸清到底什麼是街頭藝人,就趕緊於民國94年開辦街頭藝人認證,成為首開先河的地方政府。堂堂天龍國開啟了認證之風,其他縣市政府文化局當然一個一個跟進,甚至連街頭藝人認證的法規,幾乎可說直接抄台北市的規定。從此,若想在公共空間表演,得先通過「認證」,亦即需通過「專家學者」的審查,才能得到一張「街頭藝人許可證」,惟有拿這張證才能不必付保證金而免費表演。認證之風一起,導致了三個惡果。第一是公權力的輕易介入,干涉了人民自由表達藝術的權利(夏學理老師更認為是違憲之舉)。第二,由文化局統一舉辦認證,根本無法依場地的特性篩選合適的表演者;第三,政府甚至胡亂將藝術分門別類,不但箝制了藝術多元的表現方式,更導致原本不應被視為「街頭藝人」的手工藝者反而變成了政府許可的合法攤販。
文化局當初該做的事,應該是和場地管理單位協調溝通,讓他們了解街頭藝術的本質(當然,首先他們得自己弄清楚),請場管單位不要收取保證金,並請場管單位訂定明確的規定並落實稽查才能確實管制,才能真正達到解決噪音污染的問題,同時也應防止商業攤販假街頭藝人之名佔據公共空間。街頭藝人的展演行為,只要無涉他人自由或公共安全,本來就是「合法」的。當初街頭藝人的訴求,對象應該是各個場管單位,應該是要求他們開放空間的使用權,而非要求文化局確立他們的身分合法性。文化局則可擔任宣導角色,當一個中介者,協助街頭藝人與場管單位溝通,促使開放空間讓街頭藝人使用。否則就算文化局發了一堆街頭藝人證,卻仍然沒有場地可以表演,那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問題沒有解決,拿到文化局核發許可證的街頭藝人仍繼續用音量較勁,繼續干擾居民。而同時,隨著每年政府舉辦認證,有越來越多街頭藝人爭搶有限的資源,於是某些自認技巧非凡的街頭藝人開始高喊,要求文化局要「去蕪存菁」。他們說,若是讓那些形同行乞的阿貓阿狗當上街頭藝人,尤其若在國際級的觀光景點表演,豈不有損國際形象!文化局在一開始就忽視街頭藝人的本質以及其本身就是合法的事實,以為非要由文化局發給許可證街頭藝人才稱合法,結果,接著又被既得利益者牽著鼻子走,認為認證的目的不僅是要給予街頭表演合法性,更是要篩選「優質的」街頭藝術。
臺灣的街頭藝人認證,統一由文化局舉辦而不是場管單位依場地特性自行篩選,實在讓人匪夷所思。以使用的物品而言,有的場地也許可用明火,有的場地允許使用噴漆,但是當文化局統一辦理,卻一概不准。更可笑的是,文化局甚至自以為貼心把街頭藝術分門別類。以新北市為例,將街頭藝術分成音樂、表演藝術、美術、技藝。不僅如此,文化局還限定「許可項目」。在發給街頭藝人的許可證上面,明定了表演的內容,比如證上寫「美術類鉛筆素描」,從事街頭展演時就只能用鉛筆畫畫,甚至不能用麥可筆或水彩筆,否則可能被文化局開罰!另外,「個人」與「團體」的分門別類也是莫名其妙。文化局規定,如果你和你朋友拿的都是個人證,即使你們都通過認證了,還是不能夠一起表演,因為你們沒有團體的證照。而如果有五個人一起拿了團體證,則他們每一次表演都一定要原班人馬五個人一起表演。這不是很荒謬嗎?街頭藝術的性質本應隨性,可是礙於政府的分門別類,藝術表現被限制了。
藝術的好壞,本來就不是公權力可以決定的。一個完善的體制,應能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在公共空間表演才藝,而他們的表演受不受歡迎,應該是交由觀眾決定,亦即透過打賞,有的街頭藝人可以生存,有的無法。政府的角色,是輔導與管理。自由要有限度,比如不能製造噪音干擾住戶,不能使用某些物品,這些必須靠場管單位訂定規定並落實稽查才能確實管制。例如國外許多地方,雖然也會將街頭藝人分類別,但是他們的類別絕對不是像台灣政府這樣荒謬地以藝術內容區分,而只是依據有無擴音器分類,比如一個展演位置太接近住宅區,那這個位置就限定由「不使用擴音器」的藝人表演,假如一個地方空曠不會打擾他人,那就會被歸類為「可使用擴音器」。
藝術的好壞不應由政府決定,而是由觀眾決定,因此藝術家本身也應有自覺,要隨時有增進技能的想法。在台灣,有很多人覺得街頭藝人是「假藝術之名行乞」,可能只是拿了一把口琴胡亂吹奏,便自稱街頭藝人,或是在街上表演仍然看譜演奏,彷彿只是把街頭當作練習的場地。街頭藝人也應有法律素養,更要有公德良心,不應霸佔場地,不應群聚惡鬥,更不應只顧自己權利而干擾了住戶的權益。
惟有政府和街頭藝人都重新思考街頭表演這門藝術,臺灣的街頭表演才能真正有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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