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街頭「藝/異」象
台灣街頭「藝/異」象 「街頭藝人」 (busker/street performer/street artist) 最初是指在街頭吟遊演奏的藝術展演者,他們隨處遊走,有感而發就在街頭表演起來,活化了公共空間,也娛樂了公眾。路過的民眾可能會因精湛的表演駐足欣賞,當表演結束時,為了表示得到了藝文的洗滌,會給予「小費」鼓勵並感謝街頭藝人。 街頭藝人本質是具有機動性的,應該要是可以隨時移動,隨處都可以自發的表演,這樣才有「街頭藝術」的實質內涵。可是,台灣所謂的「街頭藝人」,卻有許多都是在街上搭設帳蓬擺設手工藝品。也許這是一種街頭藝術的新詮釋吧。固然,手工藝也是可貴的藝術,但是,手工藝街頭藝人的存在卻扭曲了街頭藝人的定義。手工藝品不像一首歌曲、一齣表演,可讓觀眾隨喜打賞。手工藝品有一定的物質成本,所以必須要有定價,如此便成為以物品換取金錢的商業交易。手工藝術家根本無法像表演藝術家一樣讓觀眾自由打賞。一旦出現了實質物品,就一定會有對價關係。試想,如果一個街頭藝人花了 100 元的成本作了一個手工娃娃,但你覺得娃娃只值 20 元,想用 20 元的「打賞費」帶走娃娃,街頭藝人會默默接受嗎?這樣的「街頭藝術」實在是台灣獨有的。在美國、英國、澳洲、紐西蘭等城市,不會看到這樣的人自詡為街頭藝人,因為手工藝根本不符合街頭藝術的原意—機動、隨機、隨性。在國外,這種對價行為絕對會被視為商業交易,那就理所當然是「攤販」,而不是「街頭藝人」了。 另外一個台灣的街頭「異象」,是各地方縣市政府文化局瘋辦街頭藝人認證。想要當街頭藝人,不是自己帶把吉他上街即可嗎?或是戲癮發作,直接在街上來一段默劇獨秀,這樣不正是街頭藝人的精隨?為什麼在台灣,想當街頭藝人,卻非得通過政府舉辦的「認證」不可?為何一定要由所謂「專家學者」決定藝術夠不夠格上街頭? 在歐美,街頭藝人是隨時隨地在公共空間表演的人,這樣的行為並未干涉其他人的自由,因此受到法律保障,原則上公權力不應介入。然很多街頭藝人因技藝出色,吸引大批群眾圍觀,便可能影響了行人動線或公共空間的既定功能(例如渡船頭、博物館入口等),或是街頭藝人可能使用危險物品(例如刀槍、明火等),或可能音量太大干擾住戶,此時,公權力必須介入,場地管理單位會制定相關的規範,例如劃定展演位置避免影響動線或出